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植物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植物研究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植物研究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公开信息的类型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不包括第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植物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植物研究所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所信息公开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是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订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研究所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研究所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研究所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报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院网站、研究所网站、所属各部门网站;
(二)研究所官方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公开;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发布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各部门应提前报综合办公室审核;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编制、公布研究所《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所属各部门依照信息公开目录做好职责范围内信息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公开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第五章 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植物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综合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如下基本信息并进行登记,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但尚未公开的,转有关部门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公开有关信息;
(三)申请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但能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申请信息不属于研究所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且也答复过,此信息也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对于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则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六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综合办公室依情况分别期限做出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转有关部门,督促该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三)如有关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应向综合办公室做出说明并经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综合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综合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当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综合办公室与信息办理部门联合报请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答复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研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研究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综合办公室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向申请人收取最低成本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植物研究所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植物研究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植物研究所纪监审办公室或院科学传播局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5日